索 引 号: | 6107000029/2024-000145 | 发布时间: | 2022年06月28日 11:09 |
来 源: | 汉中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财政局 |
内容概述: | 文字解读:《汉中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汉财办税〔2022〕9号) |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陕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出台该通知,规定在《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内的储备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征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