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29/2021-000008 | 发布时间: | 2021年01月01日 00:00 |
来 源: | 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内容概述: | 汉中市财政局信息公开规定 |
汉中市财政局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信息,是指市财政局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办公室是具体承办财政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
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市财政局机关的财政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市财政局机关公开的财政信息;
(三)组织编制市财政局机关的财政信息公开指南、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和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财政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五)市财政局机关规定的与财政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财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财政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开人对本科室公开的财政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开人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财政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财政局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职责、联系方式,市财政局领导分工及其人事变动情况。
2.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和税收重要政策;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3.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4.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三公经费,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财政收支信息,ppp项目信息,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收费目录,政府采购信息,市级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等。
5.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6.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7.市财政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第六条 财政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财政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公开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布:
(一)在汉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一)在汉中财政、汉中政府采购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财政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固定的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财政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财政信息公开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财政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两类。
第九条 公开人制作的财政信息,由制作该财政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财政信息,由保存该财政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应当自该财政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开人应当依据汉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包括财政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包括财政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财政信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向公开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财政信息公开申请。
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公开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人公开或者该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财政信息的公开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中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公开人认为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财政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公开人收到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开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八条 公开人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的财政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财政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定期对财政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每年公布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要点。
第二十三条 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财政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和不予公开财政信息的情况;
(三)财政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不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财政信息内容、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和财政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财政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财政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将财政信息公开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