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汉中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强化有关鼓励激励措施的有效实施,使资金支出更加规范,根据《汉中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核发问题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县区和专项工作考核对象,由相关县区和被考核单位提供有关市级考核文件依据及奖励范围,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应奖励奖金。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市级部门单位,分档核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市财政局根据考核办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及被考核单位上年度7月份在编在岗发放工资人数计算并拨付奖励奖金。被考核单位奖金发放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结合公务员个人考核等次发放。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的,全额发放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当年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含当年入编尚在试用期的新招录人员),减半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三)参加市级目标责任考核的中省驻汉单位,参照市直部门奖励标准和办法发放奖金,所需资金由原经费供给渠道或本单位自行解决。
二、关于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核发问题
(一)市级领导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及全面完成省考指标年度任务,或者虽未完成年度指标任务但考核得分列全省前三位(全省总位次在9位以上),且获得市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市直涉考指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市相关部门提供省、市考核文件和奖励范围、名单,经市考委会审定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拨付。
(二)获得市级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党政班子主要领导的奖励资金,由县区提供市考核办考核结果及发放范围,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拨付。
(三)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考核办考评,报经市考委会审定同意后,按照该部门人均2000元的标准核发奖励奖金。由部门提供市级考核文件及发放范围,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关于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发放问题
公务员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800元;连续三年获得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一次性奖励1500元,由单位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批复的考核结果,按规定发放奖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四、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等考核中获得表彰的奖励资金发放问题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重点工作考评、经济社会发展明星镇等方面工作考评中获得中、省表彰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奖励的县区和单位,奖励资金发放按照《实施细则》中制定的标准和方案执行,由被表彰县区或单位提供中、省、市相关考核表彰文件,市财政局根据文件规定的奖励资金发放范围核拨奖励经费。
五、关心爱护干部方面有关问题
(一)未休年休假的补偿问题。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保证干部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职工休假,过后无法补休的,填报《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具体计算办法按照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发〔2008〕178号)文件执行。年休假补偿天数应扣除当年请事假、病假天数,对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的,或虽未休年休假但全年请事假、病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补偿政策。各部门单位应按年度将单位干部职工休假及发放年休假补偿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发放年休假补偿所需经费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二)值班补助的发放问题。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双休日、节假日因完成上级安排的紧急任务到岗值班(带班)的人员,应及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补休的,填报《值班情况报告单》,注明值班人、值班时间、值班事由,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正常休息日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法定节假日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补助。发放值班补助所需经费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已执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政策的公检法等部门,不得重复发放值班补助。公检法部门加班补贴的发放应按照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考勤,加强管理,并制定具体可行的考核实施办法,报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对法定工作日之外不需要加班或可以安排加班补休的,不得领取加班补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发放。其他单位不得违规发放加班补贴。
(四)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违规擅自将值班补助或加班补贴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确属应发放范围的应履行审批手续,未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发放。值班补助、加班补贴不得突破标准发放,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示并存档备查。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经费支出方式,在鼓励激励政策的执行中,凡资金发放到个人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发放现金。
(二)关于其他各类休假、事假、病假、外出学习、受处分人员的津贴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仍按照《公务员津贴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汉人社发〔2012〕18号文件通知执行。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我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在具体办法实施中,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执行有关鼓励激励政策和发放奖励资金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发放有关补助不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借发放年休假补偿、值班补助、加班补贴之机违规滥发津贴、补贴的;违规扩大奖励资金和补助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上述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并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以此文件为准。
中共汉中市委组织部 汉中市监察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汉中市审计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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