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2-/2020000436 | 发布时间: | 2020年09月18日 09:57 |
来 源: | 汉中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财政局 |
内容概述: |
汉中市财政局
关于对市人大五届五次会议
第6号建议的答复函
尊敬的雷兆财代表:
您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调整“引汉济渭”水资源税征收地和分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在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决定”,“跨市、县(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对您提出的“将‘引汉济渭’水资源税征收地和分成进行合理调整,由水源调出地和调入地共同征收”的建议,我们会同税务、水利部门进行了调研,并积极向上级汇报,请求综合考虑“引汉济渭”工程对汉中的重大影响和水源地做出的贡献,充分考虑维护水源地应得利益,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水资源税政策。
经市、县多方汇报,上级部门在调研后反馈,在跨流域调水中,上游地区为保护水源地做出了很大的牺牲,应当给予补偿,但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主要原因:一是难以确定取水量,若在水源地缴纳水资源税,无法准确确定用水量;二是难以确定取水用途,下游取水的用途有农业灌溉、居民用水、特行用水等,税率各不相同,很难确定具体税额;三是难以确定生态用水量,《实施办法》规定生态用水不缴水资源税,从其他省份执行情况看目前也没有在水源地纳税的做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关注我省资源税法配套制度办法的出台,积极向上级争取修订完善现行水资源税政策,以调动水源地保护水源积极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今后继续支持财政工作。
汉中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
(联系科室:税政科 电话:0916—2522863)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选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