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2-/2020000453 | 发布时间: | 2020年09月21日 11:23 |
来 源: | 汉中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财政局 |
内容概述: |
汉 中 市 财 政 局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6号建议的答复函
杨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级财政足额拨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费的建议》(第15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保障村(社区)办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干部补贴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社区作用日益突显。
关于您提出的“市级财政足额拨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费”的问题,《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通知》(汉政发〔2013〕2号)规定: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社区居委会成员补贴待遇和应由社区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1:6比例统筹解决。2012年--2016年,我市按照省统一安排部署,共招聘专职工作人员1321名。2012年至今,市级财政按照有关要求,积极落实补助资金,共计安排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两委”成员报酬待遇资金5122.7万元,同时还安排城镇社区工作经费1376万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8344万元,有力的保障了全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待遇的落实,促进了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发〔2019〕11号)规定: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区政府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社区事务、辖区内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农村公益事业管理等事务确定为县区政府的财政事权。属于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对县区政府履行其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主要通过争取中省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弥补。
下一步,市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城镇社区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落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2020年之后新招录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二是积极向上级财政反映市县两级财政面临的困难,争取中省加大对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的财力保障水平,提高财政对城镇社区建设的支持保障能力。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汉中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6日
(联系人:曾涛,电话:2522607)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选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