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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财政局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2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09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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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汉中市财政局

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2

建议的答复函

 

胡仕明等十四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汉中旅游服务业生存与发展,落实省市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建议》(第1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政府加大对旅游行业的财政扶持力度”。近年来,为加快旅游服务业的发展,市政府每年专门安排支持旅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是对创建成功的3A级以上景区和新评定的省级旅游特色名镇、乡村旅游示范村,按照《市政府A级景区暨乡村旅游标准化创建奖励补助办法》(汉政办发〔201228号)给予资金奖补;二是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酒店和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以及新获国家级、省级旅游金奖旅游商品单位,按照《关于加快实施全域旅游工程促进旅游投资消费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626号)给予资金奖补。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响应中央政令,打破常规的行业垄断性收费项目”。经与有关部门了解,目前汉中区域内用水标准分为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三类,收取标准为:居民2.9元/吨、非居民4.5元/吨、特种行业按10元/吨;电价标准国家规定按时间段实行峰谷平三种模式收取,即每日800113018.302300为峰时用电、2300—第二天700为谷时用电、其余时段为平时用电。关于用气标准,对商业用气国家规定了最高限价,如用气较多,由供用气双方协商解决,纯属市场行为,政府不便干预,这类问题还望您谅解。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对守法经营的企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将减负、减税作为政策考量的主要内容”。我市财政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和省里已明令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积极落实中央和省里授权地方政府免、停或减征政策,切切实实地降低制度性的交易成本,为企业减负,让企业轻装上阵,为企业营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由于税收减免国家有严格规定,市以下地方政府无减免权。为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今年初,国务院进一步推出以下税费减免举措:

1、继续推进营改增,从今年7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

2、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今年7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4、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6、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7、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财政做为政府部门一直把支持地方企业的发展壮大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国家的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解决阻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今后仍将一如既往支持企业的发展壮大。

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与我局联系,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汉中市财政局

2017511

 

(联系人:方斌,电话25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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