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2020-06-29 10:16
来源: 访问量:
打印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汉中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

0916-2514015

责任处室

政府采购管理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8165365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

汉中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第()()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

备注

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主办单位:汉中市财政局主办    汉中网安:61230104      汉中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管理维护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7号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916-2525816

备案号:陕ICP备14003207号-2 号    网站标识码:6107000029

工作日作息时间:   早上 8:00--12:00    下午14:00--18:00    (注:7月--8月 下午15:00--18:00)

汉中市财政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财政局”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