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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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财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6-2522404 |
责任单位 | 会计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510478 |
办事对象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 | 办理地点、时间 | 市财政局会计科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收费情况 | 无 | ||
实施依据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第73号令)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责任事项 | 1、审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督促整改阶段责任:对用人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责任:提交稽察报告,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第73号令)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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