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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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财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6-2514015 |
责任处室 |
政府采购管理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8165365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 |
汉中市财政局 |
申报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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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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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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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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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投诉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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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 |
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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