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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活动相关规定的处罚
2016-07-0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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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汉中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

0916-2514015

责任单位

政府采购管理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8165365

办事对象

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汉中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情况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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