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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权利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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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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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汉中市财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6-2514015 |
责任单位 |
政府采购管理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8165365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汉中市财政局 |
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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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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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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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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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对投诉书进行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对投诉书内容、投诉权限和条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按规定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做出说明,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调查取证或质证。 4、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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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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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行政复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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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财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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