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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罚
2016-07-07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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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汉中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

0916-2522404

责任单位

会计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510478

办事对象

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市财政局会计科

申报条件

 无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无

实施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第73号令)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考生以欺骗、贿赂、舞弊等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应现场认定或及时标记锁定。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违规行为认定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拍照取证的方法;确认舞弊事实后,应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记录应要求当事人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字,如当事人拒不签字,应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注明。考试结束后,应将考场情况报告单及相关证据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陕西会计官方网站成绩查询页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当事人不承担复查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违纪处罚的,应当在陕西会计官方网站成绩查询页面注明违纪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执行阶段责任: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违纪登记操作。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第73号令)

 备注

 

 

对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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