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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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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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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汉中市财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6-2522404 |
责任单位 |
会计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510478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市财政局会计科 |
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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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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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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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第73号令)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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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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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第7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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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对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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