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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2016-07-0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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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汉中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

0916-2514015

责任单位

政府采购管理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8165365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汉中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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