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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6107000029/2023-000118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8日 09:44
来       源: 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财政局、发改局,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济发展改革局,兴汉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汉中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济科技发展局

为扎实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市编制修订了《汉中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汉中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汉中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目录清单》),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的编制时间截止为2023年4月18日,此前公布的目录清单与本《目录清单》不符的,一律以本《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3年4月18日以后国家和我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适时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三、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根据本《目录清单》编制修订本地区执行的目录清单,并做好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收费透明度。

附件:1.汉中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汉中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

      3.汉中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发改委

                            2023年4月18日


附件1

汉中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陕财税〔2017〕43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陕财办税〔2020〕4号

税务机关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按照全省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附加在电价上征收,1.125厘/千瓦时

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陕财办综〔2015〕154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17号,陕财办综〔2018〕3号,陕财办综〔2019〕25号,陕财办税〔2020〕4号,陕财办综〔2021〕9号

税务机关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省级收入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1)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2)银行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陕价行发〔2005〕17号,陕价商发〔2012〕123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地方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省统一制定征收管理办法,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详见各地市文件。

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4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陕财税〔2019〕5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5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98号,陕政办发〔2011〕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5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0〕20号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6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陕财办综〔2015〕172号,财教〔2016〕4号,财税〔2018〕67号,财教〔2019〕260号,财政部 国家电影总局2020年第26号公告,陕财办教〔2020〕201号

由省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征收。

在全省行政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7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

税务部门

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8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29号,财综〔2009〕51号,财综函〔2010〕39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7〕18号,陕财税〔2017〕43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价商发〔2018〕75号,陕财办税〔2020〕5号

税务机关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从我省境内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中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提取。

附加在电价上征收:

1)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8厘/千瓦时;

2)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0.05分/千瓦时,2018年陕价商发〔2018〕75号文件将标准降为0分。

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1〕18号,财税〔2015〕72号,陕财办综〔2016〕85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2号,陕财税〔2017〕17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财办税〔2020〕1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10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陕财办综〔2016〕58号,陕财税〔2021〕10号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根据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4元。

2)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标准见陕财税〔2021〕10号。

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又是公益林地,收费标准为第(1)款基本收费标准的4倍。

附件2

汉中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单位)

收费对象

征收标准

外交

部门

1

认证费(含加急)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

需办理证书

认证的出国

公民

商业文件每份100元;民事类证书每证50元。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

50元/份(证)。

2

签证费

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陕价行函〔2011〕165号

外交部机关

及驻外机构

服务中心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

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30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加急费每证每国150元。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陕价行函〔2011〕165号

外交部机关

及驻外机构

服务中心

需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的国家机关

每份10元。

教育

部门

3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陕发改价格〔2021〕390号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详见市、县文件

4

普通高中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教财〔2020〕5号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详见市、县文件

5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4〕4号,陕教资〔2006〕53号,教财〔2020〕5号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详见市、县文件

6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教财〔1996〕101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2003〕4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5〕2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陕教资〔2006〕53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陕价行发〔2014〕68号,教高〔2015〕6号,陕价服发〔2015〕32号,教财〔2020〕5号,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高等学校学生

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住宿费标准详见文件。

7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厅〔2000〕110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办综〔2003〕203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财综〔2014〕21号,教财〔2020〕5号

国家开放大学

国家开放大学学员

详见文件

8

招生费

1)普通高校招生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价行函〔2005〕75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招生院校

30元/生

2)成人高校招生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招生院校

60元/生(其中师范专业:30元/生)

9

陕西工商管理硕士班学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陕政发〔1996〕34号,陕价费调发〔2002〕59号,陕价行发〔2014〕68号

教育部门

陕西省工商管理硕士生

由学校自主确定。

公安 部门

10

证照费

涉企收费

1)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护照法》,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财税函〔2018〕1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①因私护照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行发〔2013〕9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每本120元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个)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陕财税〔2020〕21号,陕发改价格〔2020〕1489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港澳居民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8元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大陆居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前往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陕价费调发〔1996〕48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①户口簿工本费

(限于丢失、损

坏补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陕价费调发〔1996〕48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6元。

②户口迁移证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陕价涉发〔1994〕64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的,每张4元。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陕价涉发〔1994〕64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准迁证的,每张4元。

3)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陕财办综〔2006〕15号,财综〔2007〕34号,陕财办综〔2007〕82号,陕财办综〔2013〕36号,财税〔2018〕37号,公治明发〔2018〕122号,陕财税〔2018〕6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其他生活困难居民减半按10元征收。对属于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免收。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4)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涉企收费-1

①号牌(含临时)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③号牌架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5)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涉企收费-2

6)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6〕30号,陕价行函〔2006〕9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按号牌(铝质材料、单面喷漆平板)5元/面、行驶证1元/证收取工本费。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每证10元。

涉企收费-3

8)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公明发〔2011〕470号,公境传〔2013〕640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①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每次200元。

②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每人1500元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陕财税〔2018〕2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每证300元,因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每证30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600元。

④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出

入境证件

的外国公

每证100元

⑤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每证50元

11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1)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零次160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一次签证168元,二次签证252元,多次签证672元,一次团体签证130元,二次团体签证170元,团体签证分离160元,改变签证种类160元,增加、减少偕行人160元,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2)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详见具体文件。

12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门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中国国籍证书200元,退出中国国籍证书200元,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13

限制养犬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税〔2022〕1号,陕发改价格〔2022〕152号

公安部门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初次登记限养费:重点限养区每只300元,一般限养区每只150元;年度限养费:重点限养区每只200元,一般限养区每只100元。

民政

部门

14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9号,陕价行发〔2011〕154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由省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各市、县制定收费标准,详见各地市文件。

不包括经营性殡葬服务收费。

人社

部门

1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价费调发〔2001〕67号,陕价行函〔2006〕230号

人社部门

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个人

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00元,中级职称每人200元,初级职称每人100元。

自然资源部门

16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然资源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制定复垦标准。

涉企收费

17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涉企收费

18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自然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根据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文件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实行由数量和产能组成的差别化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详见陕自然资发〔2020〕27号文件。

涉企收费

19

不动产登记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发〔2017〕37号,财税〔2019〕45号,陕财税〔2019〕14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涉企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0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陕价商发〔2015〕38号,陕财办税〔2020〕11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

涉企收费

2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财办税〔2020〕17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18-1.89元/平方米•天不等,详见陕财税〔2019〕26号文件,其中,西安(含西咸新区)按表列标准征收;设区市(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表列标准的70%征收;其他县(市)和独立矿区按表列标准的50%征收。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4.5-8464.5元不等,详见陕财税〔2019〕26号文件。

涉企收费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交通运输部门

22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财预〔2009〕79号,陕财办综〔2020〕59号

交通运输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按车型收费,具体标准见文件。

涉企收费

工信 部门

23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价费〔2018〕50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包括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无线接入系统、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无线数据频段、电视广播台(站)、蜂窝系统电台、船舶电台、1000MHZ以下台(站)、微波站、地球站、雷达站等12项收费项目,分别按相关技术参数核定收费标准,国家以及省市县分级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减免,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涉企收费

水利

部门

24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陕财税〔2020〕24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涉企收费

十一

农业农村部门

25

农药实验费

涉企收费

1)田间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2)残留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15000-17500元。

3)药效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26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8年令第1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

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养殖和捕捞方式收费,具体标准见文件。

涉企收费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十二

林业和草原部

27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财发〔2010〕132号,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勘察需征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涉企收费

十三

卫生健康部门

28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价费发〔2017〕45号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20元/剂次

29

鉴定费

价费字〔1992〕3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陕价行发〔2007〕28号

1)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综〔2003〕2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8500元,陕西省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3000元,西安市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2800元,其他设区市级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2000元。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陕发改价格〔2022〕2122号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4500元/例,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3500元/例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陕发改价格〔2022〕2122号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

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3900元/病例。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30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发改价格〔2021〕1126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2022年8月22日零时起,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价格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19号)收费标准执行:单人单检价格(含检测试剂)每人次最高限价15元,多人混检不分样本数量,每人次最高限价为3元(含检测试剂)。

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调整时,疾控机构收费标准同步调整。

十四

人防

部门

3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财办综〔2009〕29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0〕24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涉企收费

十五

法院

32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19〕283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非财产案件交纳标准:

①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交纳标准: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②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元至100元。

涉企收费

2007年4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十六

市场监管部门

3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价费字〔1992〕268号,陕价费调发〔2000〕23号,财综〔2001〕10号,陕质监局计发〔2003〕32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陕价行函〔2009〕3号,财综〔2011〕16号,陕价行发〔2011〕5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陕质监函〔2015〕457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等7类69个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涉企收费

十七

药品监管部门

34

药品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陕价费函〔2018〕102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药监公告2020第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2020年1月1日起,将药品注册费标准由人日费用1800元/人/天降至1440元//天。

涉企收费

35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陕价费函〔2018〕102号,陕财税〔2019〕26号,药监公告2020第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2020年1月1日起,将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由人日费用1700元/人/天降为零。

涉企收费

十八

仲裁

部门

36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1)案件受理费标准: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部分按40-10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25%-0.5%交纳。

2)案件处理费标准: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涉企收费

十九

应急管理部门

3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9〕2号,陕价行函〔2009〕49号

应急管理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

理论考核每人每次60元,实际操作考核每人每次140元。

二十

相关行政机关

38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财办库〔2020〕254号,陕财税〔2021〕3号

各级行政机关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1)按件计收标准: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标准: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二十一

相关

部门

39

培训费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2〕20号,陕发改价格函〔2021〕768号

网络学习最高不超过3.6元//课时,集中面授最高不超过5元//课时(含考试及证书费用)

2)城建档案管理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1号

3)建设类注册执业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注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网授)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75号,陕发改价格函〔2020〕1879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注册二级建造师

6.5元//学时

其他注册执业师继续教育培训(面授)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75号,陕发改价格函〔2020〕1879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除注册二级建造师以外的其他建设类注册执业师

8元//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7〕77号,陕价行函〔2011〕25号

应急管理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

理论培训每人每天40元(培训时间不超过10天)、实际操作每人每学时6元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60号,陕价费函〔2016〕99号

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元/人/学时

6)干部培训费(非主体班)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2〕13号

培训机构

干部学员

7)团干部技能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2〕8号

培训机构

共青团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

40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包括78小项,详见附件3《陕西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附注

1.目前我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有40项,其中涉企收费19项,均为中央设立的收费项目

2.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包含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避免重复和混淆,我们将两个目录清单予以合并,并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次用①-号标注,便于大家查询相关政策。

3.“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属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央和陕西省将这两个项目列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为与中目录清单保持一致,我也将这两个项目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只是管理类别稍作调整,其执收单位、征收对象、收费标准等现行政策不变。


附件3

汉中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类别和部门

项目序号

考试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执收对象

征收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一)人社部门

1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61元//

国家公布项目

2

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主观题科目:67元//

客观题科目:63元//

国家公布项目

3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50元//

国家公布项目

4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2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