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29/2022-000805 | 发布时间: | 2022年11月23日 16:32 |
来 源: | 汉中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财政局 |
内容概述: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汉政发〔2022〕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日
汉中市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稳住经济大盘工作推进会部署要求,引导各级各部门坚定信心、迎难而上,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负增长指标扭负转正、回落指标止滑企稳回升,确保顺利实现“双过半”、高质量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狠抓政策落实保主体
1.用足用好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的6方面33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我省配套举措,坚持顶格执行、精准直达,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加速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实效。(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建立市级政策跟踪评估、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丰富政策工具,坚持能出尽出、早出快出,因地制宜挖掘政策潜力,在扩投资、促消费、稳就业等方面再推出一批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打好稳增长政策组合拳。常态化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用心用情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强化市场主体培育,研究出台市场主体培育倍增优化结构行动方案,梯次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等工作,大力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促年内新增市场主体5万户以上,新培育“五上”企业260户以上,专精特新企业5户以上,省级上市后备企业10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强化餐饮住宿业纾困扶持,鼓励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住宿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落实餐饮住宿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6.强化零售业纾困扶持,鼓励对零售企业、保供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于进入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给予贷款贴息,适当降低贷款融资成本。(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7.强化文化旅游业纾困扶持,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宣传推介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鼓励县区政府发放文化旅游消费券,支持景区开展文化旅游宣传促销。加大文化企业培育与扶持力度,出台切实用好市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文化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市文旅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8.强化公路水路运输业纾困扶持,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9.强化民航业纾困扶持,积极争取国家民航发展基金对汉中机场安全能力建设、机场二期扩建建设资金等给予补贴、补助。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各类补贴核算,下达、拨付各项资金,支持和保障民航企业的正常运行和业务发展。(市机场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城固县政府负责)
10.加大企业家帮扶,深化“三专”亲商助企活动,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建立健全帮扶企业家的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完善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法规,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增强企业家发展信心。(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狠抓项目建设扩投资
11.严格落实“五个季度”抓项目机制,扎实开展季度“四个一批”重点项目观摩活动,推动项目建设提速提质,确保6月底前市级重点项目开工率达100%。(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12.集中开展中央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问题“清零”行动,建立逾期未开工、超期未完工、缩减投资规模、资金支付率低等问题项目清单,“一项目一专班一方案”扎实整改,确保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期全部开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8月底前债券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13.抢抓国家政策靠前发力、适时加力的重大机遇,压实县区、部门项目谋划主体责任,聚焦优势产业培育、城市更新改造、生态保护治理、公共服务补短板等方面,抓紧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力争年内谋划储备项目总量不低于480个,其中5亿元以上项目不低于20%。(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14.用好长期低息贷款、政府专项债等工具,加快城固机场二期、汉巴渝铁路、焦岩水库等论证多年的重大水利、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快开工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狠抓工业产销强支撑
15.强化企业纾困帮扶,宣传落实好工业稳增长政策,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全面摸排收集工业企业在订单、资金、用工用能、物流运输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激发企业活力,力促重点骨干企业满产超产,负增长企业补欠稳产。(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6.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中小企业购置关键设备,按照不超过购置额的10%、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购买云服务的工业企业按照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落实中央和我省研发费用增量奖补、加计扣除等政策,对上个统计年度无研发活动、本统计年度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纳入统计的研发投入费用量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7.加强原材料供需上下游协作,建立钢铁、水泥等大宗商品产销对接长效机制,推动原材料生产企业与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等客户签订中长期供销协议,降低企业原材料成本。(市工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18.支持绿色食药企业加快去库存,对食药规上企业投放的商业广告,中央和省级媒体广告费给予20%的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对市内媒体广告费给予15%的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9.发挥重点企业的拉动带动作用,对2022年上半年总产值不低于1亿元且增长25%及以上、产值增量3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企业产值增量3000万元—1亿、1亿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档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20.夯实县区工业稳增长的主体责任,加强运行调度,强化督导检查和通报,对上半年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的县区各奖励10万元;上半年对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拉动率为正的县区,每拉动0.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前三季度、全年依照以上政策延续执行,奖励资金用于为工业稳增长做出贡献的企业及有功人员。(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四、狠抓服务业发展快回补
2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2.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3.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4.自2022年7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市人社局牵头,市税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5.略阳县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县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市国资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6.进一步强化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汉中银保监分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7.落实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文旅、零售等行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受困主体,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缓交贷款利息;对受困主体年内到期贷款、货车车贷、个人消费贷等应延尽延,融资到期需要续贷的,应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合理采用延期还本付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受困主体如需办理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汉中银保监分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8.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9.出台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恢复的系列政策措施,持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餐饮住宿、实体零售等受疫情影响冲击大的行业快速回补、尽快恢复。(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0.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促销,对电商企业和平台企业网络零售额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奖励。(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1.抓好天汉印巷、饮马池等夜间经济聚集区建设,支持餐饮门店增加夜宵品类、延长营业时间,提升居民休闲消费体验。(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2.支持户外经济发展,允许大型商贸企业利用门前硬化广场等,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不影响通行,落实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户外促销。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以休闲体验为主题元素的露天集市等消费新模式,形成“一站式”户外经济产业链,让城市充满“烟火气”。(市城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3.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对国内外知名品牌或授权代理商在汉开设区域首店、旗舰店、形象店,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奖励。(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4.扩大惠民消费券使用范围,配合国家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鼓励汽车销售企业让利促销,对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奖励。深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年内建成充电桩1000个,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集中释放大宗消费潜力。(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5.落实国家推动外贸保稳提质13条意见,出台更大力度的外贸奖励激励措施,组织特色优势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各类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对物流费、展位费进行补贴。(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36.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等方式拓展国际市场,引导企业积极搭乘“中欧班列”,力促全年进出口总额突破35亿元。(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37.全面兑现市县两级已出台的利用外资优惠政策,制定出台更加精准的奖励激励办法,加大支持力度;推行外资企业、项目“一对一”跟踪服务,开展境外直贷、内保外贷等融资业务,探索利用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对外发债等渠道引进外资。(市经合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38.全力加快重点文旅项目建设,推动景区设施设备更新换代、产品创新和项目升级,打造兴汉新区、天汉文化公园等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回暖。(市文旅局牵头,滨江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兴汉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9.依托重点文保单位、各级非遗展馆、传承基地(工坊)、传习所等开展传承展示、研学体验、展销传统工艺特色产品,推动文旅融合发展。(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40.出台《汉中市新一轮文化旅游促消费的若干措施》,针对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和暑期旅游旺季,深化“畅游天汉、文旅惠民”和“汉中人游汉中”活动,支持国有重点景区面向游客全面推行门票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民营景区参照执行。(市文旅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41.支持各级工会依规购买影视图书、演艺门票、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鼓励中小学组织学生在市域内开展劳动实践、文化感知等研学活动。(市文旅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2.出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措施,建立土地出让和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土地市场监测预警,科学确定供地节奏,适时调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3.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有序投放,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支持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企业发行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保障性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盘活存量资产,探索权益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新渠道。(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牵头,汉中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政策,积极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五、狠抓农业生产保丰收
45.强化夏收气象服务和农机调度,在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创造条件保障收割机跨区域作业,对持有跨区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及其运输车辆快速放行,确保夏收机械转运畅通,夏季粮油及时抢收,颗粒归仓。(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6.组织农业机械,广泛发动群众抓住时机,及时抢插抢播,做到收获一块、耕整一块、插种一块,力争播在高产期、适播期。确保水稻种植面积120万亩以上,大豆种植面积33.5万亩,大豆玉米复合带状种植面积15万亩。(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7.结合当前播种面积落实情况,对还未完成任务的地区要紧抓夏播时节,加快推进,全面落实,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达到381万亩,产量达到110万吨以上,顺利完成全年任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48.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开展苗情调查,因苗施策加强作物田间管理,指导群众及时做好间苗补种,持续夯实秋粮丰收基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49.紧盯以草地贪夜蛾为重点的秋粮重大病虫,加强监测预报,抓好联防联控、统防统治,确保不发生流行蔓延。(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狠抓就业增收保民生
50.开通“校企直通车”,常态化组织毕业年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观、实习、应聘,适时举办园区专场招聘活动,精准推送就业创业信息。对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就业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推荐、1次就业见习推荐,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1.支持企业主体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当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有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记录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2.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挖掘社区专职、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就业需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地就业,力争全年吸纳1万名高校毕业生来汉就业创业。(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3.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鼓励乡村能人创办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按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吸纳就业补贴,并在房租、水电费等方面给予不超过50%的减免。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年发放创业贷款5亿元,扶持创业实体2000家以上。(市人社局牵头,市乡村振兴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4.建立完善外出务工人员信息库和台账,做好返乡务工人员就业精准服务,宣传引导其到本地企业上岗就业。对“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等帮扶措施。(市人社局牵头,市乡村振兴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5.统筹用好各类农村公益岗位,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确保公益岗位聘用脱贫人口数量不少于上年度,非全日制岗位一般给予每月不低于500元的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乡村振兴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6.深入开展“10+N”专场招聘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跨县转移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人口)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交通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乡村振兴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7.落实落细《汉中市2022年促进城乡居民增收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做好企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资保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精心打造“汉家小妹”“汉家嫂”等家政服务业品牌,稳步提升工资性收入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商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8.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和土地流转联结机制,鼓励支持群众发展林下经济、稻渔综合种养等增收致富产业,依托“两山”资源公司加快自然资源转换,拓展经营性收入渠道。(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9.持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升农民租金、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水平,拓展城乡居民投资、租赁、科研成果转化等财产性收入渠道,推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升、收入倍差缩减。(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60.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用足用好临时救助备用金,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增强救助时效性,确保各类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61.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调度,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62.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抓好脱贫人口及“三类人员”防返贫动态监测,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63.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压减非刚性非重点支出,把能省的钱省下来,保障机关运行等刚性急需支出。严控会议、差旅、培训、大型活动等支出,严禁新建扩建政府楼堂馆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强化追踪问效,通过绩效评估,倒逼各单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让有限的钱花出最好的效果。(市财政局牵头,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七、狠抓要素保障优服务
64.出台《汉中市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出让地块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标准,确保拿地即开工、投产即高效,全年试点区域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40%按照“标准地”供应。(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65.出台《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鼓励工业用地实行“零地技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66.建立市县两级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供地倾斜,县区新增土地指标用于省市重点项目不低于50%。(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67.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降费让利,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分层次实施差异化精准降费政策,对融资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由1%降至0.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由1.5%降至0.8%;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由1.5%降至1%;对低风险的融资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减、免担保费用。(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68.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持续下降,对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银行给予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负担。(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69.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推动实现核心企业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提升。(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保监分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70.围绕煤、电、油、气、讯等重点环节供应保障,紧盯全市合同气量、保供电量、油品及略阳电厂电煤库存情况,全力协调上游资源单位落实保供资源。做好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工作,加快推动迎峰度夏重点工程投运和电网运行隐患治理,确保用电安全稳定。(市发改委牵头,市城管局、国网汉中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71.纵深推进“气化汉中”建设三年行动,持续加快35个年度计划实施气化项目,年内完成宁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道提升等13个项目。(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72.全面落实《汉中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十条措施》,动态调整“白名单”企业范围,落实全国统一通行证制度,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八、狠抓安全稳定防风险
73.坚决守牢疫情防控底线,在筑牢疫情防线和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织密扎牢外防输入防线,加强“两站一场”等重点场所、重要环节管控,周密做好冷链物流、寄递物流防控工作,做到全流程闭环管理;健全农村五级、社区七级组织体系,完善隔离点储备和梯次启用机制,统筹抓好重点人员排查、流调溯源、排查管控、核酸筛查等工作,坚决防止发生社会面扩散和隐匿传播。(市疫情防控办牵头,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74.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要求,出台《汉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采取有效举措化解房地产市场历史遗留问题。(市住建局牵头,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保监分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75.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机制,加大不良资产多样化处置力度,确保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保监分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76.持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紧盯道路交通、建筑施工、自建房、燃气、消防、危化品、尾矿库、特种设备等领域,深入推进“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迎盛会”专项整治行动,精准识别安全风险,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隐患“清零”。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极端天气和极端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紧盯端午、国庆以及党的二十大等重点时段,扎实开展督导暗访、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落细落实责任措施,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市安委办牵头,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77.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持从源头抓起、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把握关键环节,按照“一个全覆盖、两个一律、三个结合”的要求,完善房屋底数、排查鉴定、隐患整治、核查验收四个清单,全面摸清底数,突出重点领域,扎实开展“百日攻坚”行动,每周调度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交办督办存在问题,坚决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九、狠抓督导问效促落实
78.强化经济运行调度,由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具体落实,推动抓项目、工业、建筑业、商贸流通业4个稳增长专班实体化运行,进一步充实人员、健全机制,紧盯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坚持每周收集问题、会商研判、集中交办、跟踪督办、销号管理,引导各级各部门切实把稳增长摆在极端重要位置,扛责任、拿实招、使足劲,力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79.强化统计服务指导,建立主要经济部门统计服务联动机制,常态化深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一线开展统计培训,指导基层依法依规做实统计工作基础。盯紧看牢网报重要节点,即报即审、联动互动,确保各项数据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市统计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80.将国家、省上和我市出台的稳经济一揽子政策落实兑现情况纳入每月市政府专题会通报范围,定期开展联合督导,倒逼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进知解”活动,进厂入企开展政策宣讲,做好政策解读、办理指引,促进政策措施快落地、快见效。对落实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慢作为的干部,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造成不良后果,造成负面舆情的,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市委督查办牵头,市委作风办,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附件:1.《汉中市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配套政策责任分工表
2-1.2022年稳住经济大盘县区投资逐月累计增长目标任务分解表
2-2.2022年稳住经济大盘县区规上工业增加值逐月累计增长目标任务分解表
2-3.2022年稳住经济大盘县区规上工业总产值逐月累计目标任务分解表
2-4.2022年稳住经济大盘县区限上消费品零售额逐月累计增长目标任务分解表
2-5.2022年稳住经济大盘县区贷款余额逐月累计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汉中市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配套政策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政策名称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2022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 |
市发改委 |
已出台 |
2 |
支持企业和重点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不停业鼓励员工就地过年工作方案 |
市发改委 |
已出台 |
3 |
支持略阳县汉台区加快经济恢复发展的措施 |
市发改委 |
已出台 |
4 |
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汉中市金融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 |
已出台 |
5 |
关于金融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健康平稳运行情况的通知 |
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 |
已出台 |
6 |
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 |
市市场监管局 |
已出台 |
7 |
关于全力做好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
市市场监管局 |
已出台 |
8 |
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承租市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
市国资委 |
已出台 |
9 |
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
市国资委 |
已出台 |
10 |
市属国有企业抗疫情、保经营、稳运行工作方案 |
市国资委 |
已出台 |
11 |
关于实施疫情期间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工作方案 |
市金融办 |
已出台 |
12 |
关于建立项目用地保障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 |
市自然资源局 |
已出台 |
序号 |
政策名称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3 |
汉中市建筑业助商稳企包抓工作方案 |
市住建局 |
已出台 |
14 |
2022年稳外贸专项行动方案 |
市商务局 |
已出台 |
15 |
2022年稳外资专项行动方案 |
市经合局 |
已出台 |
16 |
汉中市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十条措施 |
市交通运输局 |
已出台 |
17 |
汉中市2022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措施 |
市工信局 |
已出台 |
18 |
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告 |
市文旅局 |
已出台 |
19 |
市场主体培育倍增优化结构行动方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拟出台 |
20 |
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恢复政策措施 |
市商务局 |
拟出台 |
21 |
“校企招聘直通车”高校毕业生园区专场招聘会实施方案 |
市人社局 |
拟出台 |
22 |
汉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市住建局 |
拟出台 |
23 |
汉中市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拟出台 |
24 |
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市自然资源局 |
拟出台 |
25 |
汉中市外资激励奖励办法 |
市经合局 |
拟出台 |
26 |
汉中市新一轮文化旅游促消费若干措施 |
市文旅局 |
拟出台 |
27 |
汉中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措施 |
市住建局 |
拟出台 |
28 |
汉中市关于切实用好市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文化产业稳步发展的实施意见 |
市委宣传部 |
拟出台 |
附件2-1
2022年稳住经济大盘县区投资逐月累计增长目标任务分解表
|
|
|
|
|
|
|
|
|
|
|
|
|
|
单位:亿元 |
|||
县区 |
1-5月 |
1-6月 |
1-7月 |
1-8月 |
1-9月 |
1-10月 |
1-11月 |
1-12月 |
|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
|
全 市 |
682.70 |
44.14% |
895.93 |
40% |
1020.85 |
37.67% |
1145.77 |
33.88% |
1270.69 |
30% |
1398.46 |
28.53% |
1526.23 |
22.56% |
1654.0 |
18% |
|
汉台区 |
126.14 |
47.21% |
167.66 |
40% |
193.41 |
38.68% |
219.16 |
38.54% |
244.91 |
30% |
287.05 |
34.98% |
329.20 |
21.91% |
371.3 |
18% |
|
南郑区 |
64.93 |
54.70% |
85.37 |
40% |
95.80 |
37.71% |
106.22 |
32.66% |
116.65 |
30% |
127.72 |
27.16% |
138.79 |
24.77% |
149.9 |
18% |
|
城固县 |
162.22 |
44.06% |
216.03 |
40% |
248.55 |
37.93% |
281.06 |
32.93% |
313.57 |
30% |
334.48 |
26.28% |
355.39 |
22.44% |
376.3 |
18% |
|
洋 县 |
60.16 |
31.53% |
78.23 |
40% |
87.06 |
35.22% |
95.90 |
33.67% |
104.73 |
30% |
123.08 |
29.90% |
141.42 |
26.80% |
159.8 |
18% |
|
西乡县 |
60.05 |
51.96% |
79.13 |
40% |
87.70 |
32.92% |
96.28 |
29.95% |
104.86 |
30% |
115.77 |
42.54% |
126.68 |
22.70% |
137.6 |
18% |
|
勉 县 |
86.96 |
61.52% |
113.69 |
40% |
127.34 |
34.44% |
140.98 |
29.70% |
154.62 |
30% |
159.76 |
24.11% |
164.90 |
18.63% |
170.0 |
18% |
|
宁强县 |
43.56 |
19.75% |
56.55 |
40% |
67.65 |
51.99% |
78.75 |
40.88% |
89.86 |
30% |
95.70 |
24.22% |
101.54 |
20.45% |
107.4 |
18% |
|
略阳县 |
13.90 |
39.31% |
17.71 |
40% |
20.29 |
37.17% |
22.87 |
31.45% |
25.45 |
30% |
27.08 |
25.94% |
28.70 |
22.14% |
30.3 |
18% |
|
镇巴县 |
49.52 |
30.61% |
60.89 |
40% |
69.62 |
37.20% |
78.36 |
32.68% |
87.10 |
30% |
97.40 |
26.71% |
107.70 |
24.60% |
118.0 |
18% |
|
留坝县 |
11.06 |
61.25% |
14.85 |
40% |
16.60 |
40.24% |
18.34 |
38.32% |
20.09 |
30% |
20.59 |
26.70% |
21.09 |
23.70% |
21.6 |
18% |
|
佛坪县 |
4.63 |
48.53% |
5.96 |
40% |
6.93 |
31.60% |
7.90 |
32.97% |
8.87 |
30% |
9.84 |
27.84% |
10.82 |
21.87% |
11.8 |
18% |
|
附件2-2
2022年稳住经济大盘县区规上工业增加值逐月累计增长
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
县区 |
1-5月 |
1-6月 |
1-7月 |
1-8月 |
1-9月 |
1-10月 |
1-11月 |
1-12月 |
全 市 |
19 |
19 |
19 |
19 |
19 |
19 |
19 |
19 |
汉台区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南郑区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城固县 |
20.5 |
20.5 |
20.5 |
20.5 |
20.5 |
20.5 |
20.5 |
20.5 |
洋 县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西乡县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勉 县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宁强县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略阳县 |
19 |
19 |
19 |
19 |
19 |
19 |
19 |
19 |
镇巴县 |
22 |
22 |
22 |
22 |
22 |
22 |
22 |
22 |
留坝县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佛坪县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经开区 |
23 |
23 |
23 |
23 |
23 |
23 |
23 |
23 |
航空经开区 |
23 |
23 |
23 |
23 |
23 |
23 |
23 |
23 |
附件2-3
2022年稳住经济大盘县区规上工业总产值逐月累计
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亿元
县区 |
1-5月 |
1-6月 |
1-7月 |
1-8月 |
1-9月 |
1-10月 |
1-11月 |
1-12月 |
全 市 |
921 |
1125 |
1312.5 |
1500 |
1687.5 |
1875 |
2062.5 |
2250 |
汉台区 |
95.3 |
118.5 |
138.3 |
158 |
177.8 |
197.5 |
217.3 |
237 |
南郑区 |
111.3 |
133 |
155.2 |
177.3 |
199.5 |
221.7 |
243.8 |
266 |
城固县 |
195 |
238 |
277.7 |
317.3 |
357 |
396.7 |
436.3 |
476 |
洋 县 |
96.3 |
115.5 |
134.8 |
154 |
173.3 |
192.5 |
211.8 |
231 |
西乡县 |
59.3 |
77 |
89.8 |
102.7 |
115.5 |
128.3 |
141.2 |
154 |
勉 县 |
186.8 |
229.5 |
267.8 |
306 |
344.3 |
382.5 |
420.8 |
459 |
宁强县 |
64.7 |
78.5 |
91.6 |
104.7 |
117.8 |
130.8 |
143.9 |
157 |
略阳县 |
34.7 |
39.5 |
46.1 |
52.7 |
59.3 |
65.8 |
72.4 |
79 |
镇巴县 |
23.3 |
29 |
33.8 |
38.7 |
43.5 |
48.3 |
53.2 |
58 |
留坝县 |
5.8 |
6.9 |
8 |
9.1 |
10.3 |
11.4 |
12.6 |
13.7 |
佛坪县 |
1.9 |
2.4 |
2.7 |
3.1 |
3.5 |
3.9 |
4.3 |
4.7 |
经开区 |
48 |
58.5 |
68.3 |
78 |
87.8 |
97.5 |
107.3 |
117 |
航空经开区 |
159.7 |
194.5 |
226.9 |
259.3 |
291.8 |
324.2 |
356.6 |
389 |
注:汉台、城固任务含航空经开区
附件2-4
2022年稳住经济大盘县区限上消费品零售额逐月累计增长
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亿元
县区 |
1-5月 |
1-6月 |
1-7月 |
1-8月 |
1-9月 |
1-10月 |
1-11月 |
1-12月 |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总量 |
增速 |
|
汉台区 |
44.85 |
7% |
54.85 |
9% |
63.35 |
7% |
72.35 |
8% |
81.85 |
9% |
92.85 |
15% |
103.35 |
14.0% |
114.72 |
15% |
南郑区 |
5.44 |
15% |
7.19 |
15% |
8.68 |
15% |
9.99 |
15% |
11.58 |
15% |
13.28 |
15% |
15.67 |
15% |
17.55 |
15% |
城固县 |
6.74 |
15% |
8.66 |
15% |
10.32 |
15% |
11.97 |
15% |
13.89 |
15% |
15.64 |
15% |
17.74 |
15.0% |
19.77 |
15% |
洋 县 |
5.3 |
16% |
6.93 |
16.4% |
8.02 |
15.5% |
9.23 |
15.6% |
10.61 |
15.3% |
12.16 |
15.9% |
13.89 |
15.2% |
15.49 |
15% |
西乡县 |
9.75 |
15.8% |
13.13 |
15.6% |
15.96 |
15.5% |
19.69 |
15.5% |
24.24 |
15.2% |
27.3 |
15.4% |
30.48 |
15.2% |
34.82 |
15% |
勉 县 |
7.75 |
15% |
9.29 |
15% |
10.83 |
15% |
12.37 |
15% |
13.91 |
15% |
15.45 |
15% |
16.99 |
15.0% |
18.53 |
15% |
宁强县 |
4 |
12% |
5 |
12% |
6.1 |
13% |
7.2 |
13% |
8.4 |
14% |
9.5 |
14% |
10.6 |
15.0% |
11.91 |
15% |
略阳县 |
2.24 |
18% |
2.7 |
22% |
3.4 |
25% |
4.27 |
25% |
5.3 |
25% |
6.6 |
25% |
8.06 |
22.0% |
9.27 |
15% |
镇巴县 |
6.22 |
19% |
7.09 |
19% |
7.89 |
23% |
8.72 |
25 |
9.52 |
22 |
10.33 |
19% |
11.04 |
15.0% |
12.22 |
15% |
留坝县 |
1.74 |
13.73% |
2.25 |
14.80% |
2.71 |
14.83% |
3.17 |
14.86% |
3.79 |
14.85% |
4.15 |
14.96% |
4.89 |
15.1% |
5.77 |
15% |
佛坪县 |
0.81 |
18% |
0.93 |
15% |
1.07 |
15% |
1.23 |
15% |
1.43 |
16% |
1.71 |
20% |
1.98 |
16% |
2.28 |
15% |
附件2-5
2022年稳住经济大盘县区贷款余额逐月累计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亿元
全市 |
县 区 |
年度目标 |
月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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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 |
1-6月 |
1-7月 |
1-8月 |
1-9月 |
1-10月 |
1-11月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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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信贷投放,满足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有效信贷需求,2022年底全市贷款余额达到1399.44亿元,增速达到20%。 |
汉台区 |
615.76 |
543.06 |
564.45 |
573.00 |
581.55 |
590.11 |
598.66 |
607.21 |
615.76 |
南郑区 |
139.23 |
123.42 |
127.63 |
129.57 |
131.50 |
133.43 |
135.37 |
137.30 |
139.23 |
|
城固县 |
112.99 |
102.21 |
103.57 |
105.14 |
106.71 |
108.28 |
109.85 |
111.42 |
112.99 |
|
洋 县 |
96.30 |
83.82 |
88.27 |
89.61 |
90.95 |
92.29 |
93.62 |
94.96 |
96.30 |
|
西乡县 |
112.54 |
100.60 |
103.16 |
104.72 |
106.29 |
107.85 |
109.41 |
110.98 |
112.54 |
|
勉 县 |
144.20 |
129.96 |
132.18 |
134.18 |
136.18 |
138.19 |
140.19 |
142.19 |
144.20 |
|
宁强县 |
61.60 |
55.34 |
56.47 |
57.32 |
58.18 |
59.03 |
59.89 |
60.74 |
61.60 |
|
略阳县 |
50.09 |
43.18 |
45.92 |
46.61 |
47.31 |
48.00 |
48.70 |
49.40 |
50.09 |
|
镇巴县 |
42.53 |
38.98 |
38.98 |
39.57 |
40.16 |
40.75 |
41.34 |
41.93 |
42.53 |
|
留坝县 |
13.21 |
12.11 |
12.11 |
12.29 |
12.47 |
12.66 |
12.84 |
13.02 |
13.21 |
|
佛坪县 |
11.00 |
9.66 |
10.09 |
10.24 |
10.39 |
10.54 |
10.70 |
10.85 |
11.00 |
汉中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2022年3月30日汉中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自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于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的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管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除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使用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中介服务机构专家评议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对本级政府有明确要求需要评估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后,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含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的意见,直接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二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部门年度计划草案,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下达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文件应当抄送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行业部门年度计划,汇编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及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可以商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处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需抄送同级审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部门将重点项目纳入同级审计范围,其他项目由审计部门授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依法公开。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