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财政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汉中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汉财办环〔2020〕16号)。
《办法》规定:所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后,未达到修复效果,需要重新以货币方式缴纳的赔偿资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等。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清除、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勘验、审计、评估、验收、律师代理等必要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损害必赔和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埋单的原则,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为更好呵护绿水青山、打赢“青山、蓝天、碧水、净土”四大保卫战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
(资环科 王昊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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